房地产中介周期风险分析,房地产中介周期风险分析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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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地产中介周期风险分析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地产中介周期风险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涉及的居间风险有哪些?
  2. 房产中介提供的限时销售业务对卖方来说有什么弊端吗,能具体说说吗?急求?

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涉及的居间风险有哪些

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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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服务费。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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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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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提供的限时销售业务卖方来说有什么弊端吗,能具体说说吗?急求?

不得不承认,“限时卖房”业务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对于卖家来说,可以提高房子的售出效率,缩短交易的周期。二是对于买家来说,只要与卖家签订好赔付协议,就可以根据实际价格快速完成交易,避免卖家跳价。另外,中介机构在“限时卖房”的过程中取得了独家代理的优势。

但是,也有一些人认为,这种模式会造成业内恶性竞争,中介会利用卖家迫切卖房的心理,***取先“锁定”进而“垄断”,最后推高房价的手段。房价在上涨时候如果中介与卖家约定的是一个比较低的价格,那么在约定期限的最后阶段才卖出房子的话,损失可能会较大。

中介机构接单的时候也会考虑房子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如果高出市场价太多的话,他们也会谨慎接单,防止最后卖不出去需要承担风险。“限时卖房”的合同也会约定一个价格,卖家如果随意跳价,超出了这个定价格的话,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了解,二手房“限时代卖”业务相对少见,加上购房者的认识不深,所以存在很多猫腻。这种合同一般是由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固定合同,卖房者往往会受到很多限制。如,与中介签了合同后售房者不能因市场房价上涨而随意更改房价;甚至有一些不法的二手房中介出现用剩余资金购买所代理的房屋后,再次倒卖而获得差价的行为。所以,卖房者一定要慎签“限时代卖”合同。

扩展资料

限时卖房那些事儿

1、概念

所谓限时出售、独家签赔,是指房屋产权人与中介公司签署 “限时出售”签赔协议,便可以得到中介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出售房源的承诺,如未能如期售出房屋,产权人可以得到一定经济赔偿。当然,房东如果无法履行协议,将向中介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地产中介周期风险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地产中介周期风险分析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第三人 居间人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