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院起诉房产交易合同无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房产交易合同无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被起诉了,还没开庭审理,合同还在生效吗?
- 房屋没有过户,合同无效,但长期占有使用,算善意取得吗?
- 抵押中的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夫妻一方单独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被***了,还没开庭审理,合同还在生效吗?
合同是生效的,虽然被***了,但是***没有判决解除前都是有效的合同。
如果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则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无效时,效力是至始无效,因此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恢复原状。如果双方产生争议,可以到******解决。
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没有过户,合同无效,但长期占有使用,算善意取得吗?
【每日***观点】房屋没有过户,合同也无效,虽然长期占用房屋,但并不算善意取得。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也称作及时取得,一般是指没有处分权的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的时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善于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并不仅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法律从保护交易安全和便捷的角度考虑,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取得无权处分人转让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情形,是无权处分的一种特例,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善意取得一般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善意第三人在交易的时候,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来的所有权人无法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结合问题分析
题主的问题是房屋没有过户,并且合同也是无效,但是长期占用在房屋内,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几个条件,第一交付的不动产需要登记的应当登记、第二第三人是善意的,目前看来题主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不属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为了侧重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只要第三人在购买物的时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管处分权人是否有权处分,善意第三人都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一定是要无权处分才可以是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就是说的这个房子的所有人并不是。本人处分给你的。他不想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这里说的不是说善良的,第三人是说不知情的第三人,就是说这个人他不了解这个情况,不了解房子不是他的。
然后他们之间一定要签了有效的合同,如果这个合同无效的话也不可以形成的,因为有些它是那种恶意串通的那种合同是不可以的。
最后关键的关键是一定要过户,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它的完成交付一定是要登记过户才算。物权的取得。
你这不属于善意取得。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存在无权处分;
2、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3、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要求转让行为是合理有偿的交易行为;
4、完成了法定公示,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登记。
三、你的行为不是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条、第16条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所以,即使你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只要没有办理变更登记,都无法适用善意取得条款。
不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善意取得呢?《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所以,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对于不动产房屋的善意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 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不是长期的占有和使用,那么长期的占有和使用能够对于取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起到***作用,不是关键性的作用。
抵押中的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抵押有不同的性质,一种是你买房的时候签订的贷款,是属于抵押;还有是业主个人在贷款公司进行的贷款抵押。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房子没有查封,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不过这两种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过户之前需要结清所有的抵押贷款!
由于现在房产的价值普遍较大,所以买房时需要小心翼翼,避免买到被抵押在先的房。但是,如果对被抵押在先的房有意向,或者事先并不知道房子被抵押了的,那么将直接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事实上,房子被抵押在先其实还可以出卖,但出卖人需要尽到以下的义务: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先通知抵押权人,并且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抵押房。比如房子被抵押给银行的,那么出卖人要将房子给卖了的,即需要先通知银行那边,接着取得银行的同意才能卖。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经通知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房子,抵押权人应当将转让所得到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2、出卖人要事先告知买受人房子已经做了抵押的事实,否则买受人后知后觉的话,将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一旦出卖人清偿了抵押债务之后,那么将不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最后,其实现在房产价值普遍较高,所以一旦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将直接影响买受人的利益。不过,只要出卖人有故意隐瞒房屋被抵押了的事实,因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的要件,所以买受人即可以积极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且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违约赔偿
由于现在房产的价值普遍较大,所以买房时需要小心翼翼,避免买到被抵押在先的房。但是,如果对被抵押在先的房有意向,或者事先并不知道房子被抵押了的,那么将直接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事实上,房子被抵押在先其实还可以出卖,但出卖人需要尽到以下的义务: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先通知抵押权人,并且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抵押房。比如房子被抵押给银行的,那么出卖人要将房子给卖了的,即需要先通知银行那边,接着取得银行的同意才能卖。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经通知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房子,抵押权人应当将转让所得到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2、出卖人要事先告知买受人房子已经做了抵押的事实,否则买受人后知后觉的话,将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一旦出卖人清偿了抵押债务之后,那么将不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最后,其实现在房产价值普遍较高,所以一旦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将直接影响买受人的利益。不过,只要出卖人有故意隐瞒房屋被抵押了的事实,因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的要件,所以买受人即可以积极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且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违约赔偿
你好,感谢邀请!
我是一名专业的置业经纪人,关于你问的问题,如果只有正常的银行抵押,是可以签合同,也可以买的,只要在过户之前把钱还进去注销银行抵押,就可以预约过户了。但是如果是民间抵押这种,建议不要买,风险太大,如果真的觉得房子性价比很高,执意要买,建议找专业人士帮你降低风险,不过这种还是建议不买哈。
望***纳!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夫妻一方单独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从出卖人角度,如果房屋产权证仅仅有签字一方的[_a***_],那么合同有效,且有物权请求权;如果是登记产权证的配偶签字,那么合同也有效,但没有物权请求权,只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还可以请求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如果买受人是夫妻任何一方,没有任何问题,均有效且有物权请求权。
更多相关问题可以使用诉求马上办微信小程序进行咨询或者查看。
从房屋登记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房屋在婚后取得,尽管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从房屋登记来看,共有房屋和共同财产是有区别的。
房屋的共有的情形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所有权利人无论所占份额多少,都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在处置房产时都要经权利人同意。婚后取得而登记在夫妻其中一方名下的房屋,其配偶是没有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只能称作该房产的“隐性共有人”。
所以,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时候,属于共有房屋的,权利人都必须到场确认签名或授权同意处分房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登记机构无法辨别该房屋是否存在“隐性共有人”,如果登记为权利人的一方刻意隐瞒该房产存在“隐性共有人”,例如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权利人会在没有配偶在场的情况下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当然配偶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登记机构来说,明知道房屋存在“隐性共有人”,而没有“隐性共有人”的同意或授权,是不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就如问题所述情形,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是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时,第三人是善意取得且不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
夫妻一方出售自己房屋的时候,并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时到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条规定也就是说:第三人买房是善意的,且相信该卖房行为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行为的,那么该买卖合同就为有效。
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卖房的时候,确实未经对方同意,但是第三人购买的时候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手续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另一方不得以自己未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
二、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取得,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的情形,买卖合同既视为无效。
夫妻一方在出售房屋的时候与买房屋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者有欺诈等违法情节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买卖合同既为无效合同。
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有权要求***宣布买卖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
所以说房屋买卖须当心,为了稳妥起见,购买房屋的时候,最好让夫妻双方都签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交易合同无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交易合同无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