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母亲执意把房产过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母亲执意把房产过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老妈要把房子给我,但是又不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你妈可以赠予给你,去公正你名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再有你妈可以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必须是你个人出资,但是结婚了个人出资我觉得不太可能 最好的办法就是赠予给,你去公正去。
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现在的婚姻不稳定。说离婚就离婚。有的结婚不到三年,有的甚至一年,就离婚了。如果成为夫妻财产,那损失大了。以我看,主要是保护财产。怕被流失。老百姓,买间房子容易吗!如果女方没有私心,好好过日子,那将来不都是你们的吗!现在这人都怎么了?
你妈可以去公证处公证。把房子经过公证,赠予你个人所有。这样即使你老公想要也不行。因为这是你妈明确赠予给你个人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瓜分。除非你自愿分给别人或赠给别人。那样***房子赠予你后,这房子所有权就只有你一个人所有,任何人不能跟你共有。房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产权只你一个人单独所有,只要你不给别人,就永远属于你个人的财产了!
当初我妈妈的房子就是以买卖的方式赠与给我的,这种方式最合适。可以只写你一个人的名字,只出具你一个人的各种证明,最后需要办理手续的时候让你老公去写一份证明放弃此房产权就可以了,其实就是几个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母亲给题主的房产不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写明“仅赠与我儿子一人,不作为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未征得我和我姐同意,父亲变卖母亲遗产房产并成功过户。是否可以起诉房管局?
看了题主的问题就感觉好笑,为了母亲的遗产***自己的父亲甚至想***房管局,简直是白眼狼啊!
理论上母亲的遗产确实由题主、姐姐、父亲三人继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一家人不是这么过的,父亲是一家之主处置自己夫妻两人的财产作为子女服从安排就好,任何的非分之想都是大不孝!
而且既然能过户那么说明房产证也是老父亲的名字,有买家有卖家有合同,房管局的人怎么可能不给人过户呢?你去***房管局是不是找错地方了啊!
一家人还是别折腾了,自己要发财靠自己,而且就算你父亲把房子卖掉了,总有一天他会走在你前头,到时候所有的银子还不是子女的,何必急于一时呢?一家人不要算计钱财,真算计最后情亲就没了,家和万事兴才是人生!
可以***房管局,只是你要面对败诉的结局。
为什么可以***房管局?那是法律给你的权利。因为作为民事案件,你提***讼,法院依法要受理案件的。当***在立案受理阶段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就不予立案,符合条件的,便进入到审判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审判并进行判决。你这个案子,***会判你败诉的。
为什么你会败诉?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你父亲把你母亲的遗产房子出卖并办理了过房登记,他这个行为侵害了你及你姐对该房的继承权。你及姐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你可向***提***讼,维护你俩的合法权益。只是,要知道要打赢官私,原被告的主体要适格,不然,就必定面临败局。本案中,侵权人是你父亲,而不是房管局,你把房管局作为被告,明显就是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告错人了,官私输了,只好自作自受了。
本案中,作为民事案件来说,房管局看来没有什么过错。无过错,就无责任,无责任,就无义务——这就是房管局不具备被告的构成要件!房管局是否存在行政责任,这与本案无关,在这不再展开说。
简而言之,你及你姐对母亲的房子等遗产被父亲擅自处分了,你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侵权人是你父亲,不是房管局。如你把房管局作为被告***,会因告错人而输了官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母亲执意把房产过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母亲执意把房产过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